1979黄金时代
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
咦?
法律专家眨眨眼,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,道:“也不行!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、再补细节。音像制品已经在《著作权法》的框架之内了,无需另起炉灶,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。这也符合《伯尔尼公约》等国际标准。”
“原来如此!”
陈奇点点头,专家却问:“美国人只针对音乐,没针对电影?”
“对!他们说的音乐唱片,其实就是盗版磁带,群众哪买得起唱片?现在盗版磁带满天飞,外国歌占的比例不小。而电影录像带主要以港片为主,美国片相对少,不过以目前盗版的猖獗状况,美国片估计也会越来越多。”
“那他们又得搞调查了!听说好莱坞不是好惹的。”专家叹道。
随后,大家研究了补充细则。
历史上,为了应对美国调查,我们在4-6月从研究、制订、申请、批准,短短时间出台了两部细则条款。一部是关于著作权法的,一部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的。
速度简直叹为观止。
只是为了当美国人指责:“你们什么什么不行,完全没有保护!”
我们能够回应:“我们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,我们有法律依据!”
陈奇清楚最终的谈判结果,国家肯定要做某些妥协的,关键是不能被美国人牵着鼻子走,依照他们的标准做,而是按照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做。
而且他还有点别的想法。
中午简单休息,下午继续,陈奇道:“我讲过,美国佬找茬肯定从法律、执法两方面,肯定让我们打击盗版。打击盗版是应该的,但务必考虑国情。”
他问:“现在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哪些同志?”
“主要是版权局负责执法!”马上有人回答。
“以京城为例,执法范围能覆盖多大?”
“目前仅设市一级的管理机构,没有形成全市监控体系,大部分地区存在监管空白。”
“如果全覆盖,实现长期的、严格的执法力度,我们需要多少人手?”陈奇问。
下面几人商议片刻,道:“京城18个区县,平均每个区县配备5-10名执法人员,盗版泛滥的重点地区可能超过10名。整个执法队伍规模,可能在100-200人左右。”